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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配资选配 南方皓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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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以来炒股配资选配,尤其是新“国九条”出台后,证监会多措并举激发并购重组市场活力,以进一步优化重组政策环境。就在此前,中国证监会表示,在多项政策支持下,我国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正进入“活跃期”。

南方皓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南方皓元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皓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皓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南方皓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南方皓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 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 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 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债仅投资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短期债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其中剩余期限是指计 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计算。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6)、(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 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 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 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 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得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 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子指令。 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子指令的效力。凡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 码认证的电子指令,均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 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密码泄露等 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在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 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基金管理人应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收 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三)指令的内容 划拨指令等。 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 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 2 个工作小时。由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确认电话。指令 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 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 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 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 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 进行电话确认,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 消的,资金备足并以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 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财产或基金管理人 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八)授权通知的变更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或以双方约 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 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 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 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九)其他事项 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 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 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 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 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 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 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 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12:00 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 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 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 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由中国结 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中国结算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港股通交易各项业务的收付款时点按如下约定:   (1)交易资金   对于 T 日港股通交易的清算结果为净应付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 T+1 日 14:00 前托 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 T 日港股通交易清算结果为净应付的,基金托管人 于 T+1 日 14:00 之前扣收应付资金。   对于 T 日港股通交易的清算结果为净应收的,基金托管人于 T+3 日上午 12:00 前返还应 收资金。   (2)风控资金、红利/公司收购资金、证券组合费   对于 T 日清算的风控资金、红利/公司收购资金、证券组合费,如为净应付的,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托管人于 T+1 日上午 10:00 扣收 委托人的净应付资金。   对于 T 日清算的风控资金、红利/公司收购资金,如为净应收的,托管人于 T+1 日上午   基金托管人负责差额缴款、按金等风控资金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计 算结果按时缴纳风控资金。   对于遇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延迟交收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付的,则仍按前述约定的时 间进行扣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收的,则交收时间视中国结算向基金托管人的支付情况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做好头寸管理,避免因延迟交收而导致的透支。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 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基金管理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基金托管人对中国结算违约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将基金管理人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 务规则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出现证券 交收违约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 相关业务规则,将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 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 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责。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 15:00 前将资金划 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 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 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融券提供必要 的协助。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 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 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 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 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 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 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 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基金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信 息披露、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实施侧袋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 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0%。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五)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六)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得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 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 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 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皓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中国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